合乐平台 我想寻求法律援助

2017年10月16日18:02:52 发表评论

初来城市中的少数民族群众无论是工作、生活还是创业等,都避免不了与其他行业、其他人打交道,在这一过程中,难免会有磕磕碰碰,当遇到困难和麻烦时该怎么办?是忍气吞声得过且过还是妥善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这成为城市少数民族群众关注的话题之一。

 >> 正当维权有保障

从云南省宏观层面来看,云南省民族宗教委和省司法厅早已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少数民族法律援助服务工作,充分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着力推动云南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

《意见》就少数民族群众寻求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宣传、引导少数民族群众依法维权和理性维权、加强领导、分工协作等,提出具体要求。

《意见》指出,拓宽少数民族群众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设立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站、点或者联络员,广泛运用固定电话、手机、互联网、网络电视搭建服务平台开展少数民族群众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扩大少数民族群众法律援助覆盖面,将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劳动就业、环境保护等涉及少数民族群众基本民生权利的事项列入法律援助范围,将少数民族群众、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农村留守儿童、妇女等列为重点援助对象;提高少数民族群众法律援助服务水平,畅通少数民族群众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申请法律援助的少数民族群众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优先办理,放宽经济困难审查标准;健全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加强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司法部门与公、检、法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多渠道、多手段解决少数民族的涉法问题,形成合力,努力提高少数民族案件的办案率。

《意见》还指出,将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宣传教育列入普法教育重点,建设一批针对少数民族的法制宣传栏、法律图书室和法制培训基地,并结合“法律援助进企业” “法律援助进社区” “法律援助进乡村”等“法律援助六进”活动,通过用民族干部宣传、用民族语言讲解、用民族文字阐述、用民族节庆展示、用民族文化体现等方式,集中加强对少数民族的法律援助宣传教育,让法律援助深入田间地头,深入车间厂区,深入工地现场,深入日常生活,真正使广大少数民族了解法律援助、信任法律援助、依靠法律援助,在遇到问题和受到不法侵害时,想到向法律援助机构求助。

 >> 注意条件和方式

以昆明市为例

(一)少数民族群众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应当至少符合以下一个条件:

1.在昆明市居住、务工、务农、就学的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群众,经济困难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昆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者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虽非经济困难,但是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少数民族群众在民事、行政纠纷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代理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

6.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

8.请求赔偿因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

9.因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劳动就业、环境保护等纠纷而请求权益的。

(三)少数民族群众在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无需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1.公诉人出庭公诉,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通知为其指定辩护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及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办案机关通知为其指定辩护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没有委托辩护人,办案机关通知为其指定辩护的;

4.主张因其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

5.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因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

6.涉及情况紧急有可能引发严重事件,或者即将超过仲裁、诉讼时效,或者涉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少数民族维权事件;

  1. 70岁以上少数民族公民维权案件;

8.法院已经提供司法救助的少数民族维权案件。

(五)属于《法律援助条例》和《云南省法律援助条列》规定的援助案件类型,家庭生活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申请人有如下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受理:

1.家中有未成年人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

2.家庭成员中有人患有重大疾病或有残疾等,因而导致就业困难的;

3.家庭因重大变故导致目前生活困难的;

4.申请人因侵权行为导致就业能力受到限制的;

5.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农村留守儿童和少数民族妇女。

(六)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1.法律咨询;

2.代拟法律文书;

3.刑事辩护、刑事代理;

4.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5.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6.公证证明;

7.司法鉴定。

(七)本辖区少数民族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由本辖区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审查。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应当属于本辖区行政区域内人民法院、劳动仲裁部门和其他机构管辖。合乐娱乐事务所建立贫困少数民族公益法律服务中心,拓宽少数民族法律援助渠道。

(八)少数民族群众申请法律援助需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

2.同级民族工作部门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符合本办法的规定无需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除外;

3.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或有代理权的证明。

申请人书写申请书有困难的,可口头申请,由接待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签字或按手印确认。

(九)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依据《法律援助条例》《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和本办法进行审查,并自申请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审查。

(十)各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应在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作出后及时指派律师及相关机构实施法律援助。

(十一)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受援人不同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担任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律师应当记录在案,并及时书面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对于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另行指派律师一次。

(十二)法律援助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应当尽职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严守职业纪律;公证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接受指派后应依法及时作出公证证明或司法鉴定报告。

(十三)各县(区)、开发(度假)园区司法、民族部门在相应辖区的法律援助机构联合设立“XXX少数民族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标牌。

(十四)昆明市司法局及各县(区)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师、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办理法律援助业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注意事项:

1.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对经济困难的公民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2.如果您在务工过程中,遇到老板拖欠工资等经济纠纷,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仲裁结果不满意,可向法院提请诉讼。

3.如果您在经营过程中被人诈骗了财物,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报案电话:110。

来源:《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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